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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2024-10-15 15:46:28 | 特招生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类型:财经院校性质:公办
标识代码:4111010036隶属于:教育部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类型:工科院校性质:公办
标识代码:4132010287隶属于:工业与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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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2022年兰州交通大学招生简章

兰州交通大学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历史渊源可追溯至1896年成立的山海关北洋铁路官学堂和1909年成立的北京铁路管理传习所,有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等一流专业,下面就由我带大家了解一下“2022年兰州交通大学招生简章”,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2年兰州交通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专科生招生工作顺利实施,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兰州交通大学”,简称为“兰州交大”;英文名称为“Lanzhou Jiaotong University”,缩写为“LZJTU”。部标代码为“10732”,上级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教育厅,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校本部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88号,铁道校区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166号(普通高职生)。

第三条 兰州交通大学是一所以工学为主,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和艺术学兼有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性大学,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学校前身可追溯到1896年成立的山海关北洋铁路官学堂和1909年成立的北京铁路管理传习所。现为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入选高校,教育部“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学校”,教育部“中西部教育振兴计划”支持高校,甘肃省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第四条 被我校拟录取并经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的本科及高职(专科)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兰州交通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及高职(专科)毕业生,颁发相应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学校名称为兰州交通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五条 兰州交通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考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兰州交通大学设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统筹协调,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与公正,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的各环节实施全程监督,就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及宣传工作,对以兰州交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统筹考虑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份生源质量、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同位次考生的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调整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投档比例,按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00%-105%,其他省份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即高考实考分+各类政策加分,有投档校验位的省区含投档校验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配专业,不设置专业级差。在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均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考生按照文综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理工类考生按照理综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中职对口招生专业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综合素质测试、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我校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3+3”“3+1+2”模式省份,录取方式按照各相关省份发布的高考综合改革方案招生录取政策实施。考生须符合我校发布的专业(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文理兼收,录取方式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实施。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且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所在省份投档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2、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且实行顺序志愿(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如考生综合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0.3﹢专业课成绩×0.7,录满为止。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份规定执行,同时必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专项测试(足球、乒乓球项目)和我校组织的专项测试(田径项目)。对专项测试合格并经公示且经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确认无问题的考生,在文化课达到公示优惠分值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兰州交通大学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其他小语种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二十一条 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甘肃省教育厅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面向甘肃和新疆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新疆和西藏招收内地高中班,具体政策按照相关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在我校本专科招生网查询。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本科专业学费:工学类专业4700元/学年,(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按9000元/学年执行);文学及经管类专业40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4400元/学年;理学类专业43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建筑学与城市规划专业5500元/学年。高职(专科)专业学费:4500元/学年。学制: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其他本科专业为四年;高职专业为三年。住宿费:900-1400元/学年,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后按相应标准收取。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甘肃省发改委最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校期间有一次申请转换专业的机会,具体细则按照《兰州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虑到我校部分铁路主专业(如交通运输、轨道交通信号及控制等)将来主要面向铁路系统就业,对学生视力要求较高,有色盲、色弱的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对于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学生,建立了多种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资格审查以及高水平运动队专项测试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兰州交通大学网址:https://www.lzjtu.edu.cn/;兰州交通大学本专科招生网网址:https://zsb.lzjtu.edu.cn/;招生咨询电话:0931-4938051,4956179;传真:0931-4938051;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西路88号兰州交通大学招生就业处;邮编:730070。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若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2年兰州交通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兰州交通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保证招生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商务部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注册及办学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学校代码为10036。英文译名:UniversityofInternationalBusinessandEconomics(简称UIBE)。
第三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建于1951年。1953年至1999年,由原外经贸部管辖。2000年6月,原中国金融学院与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合并成立新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划归教育部主管。
第四条学校具有鲜明的学科特色和专业优势。培养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各类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行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决策、招生就业处具体执行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招生就业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2.制定和完善学校本科招生章程和制度,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并执行相关决议;
3.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要事项决策所需信息,拟出本科生招生各项工作方案;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和各招生工作组,牵头完成学校本科招生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全面、客观地向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宣传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6.建立定期向培养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招生信息的反馈机制;做好信息及时发布、公开公示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7.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学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及对已录取新生的入学复查工作;
8.承担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委托的评卷等工作,支持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数量、生源质量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执行情况、学生就业情况,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学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招生就业处落实”要求,在教育部领导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录取。
第九条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条经教育部审核,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主要投放到国家政策要求及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章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类型包括提前批次、本科批次、外语类保送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国家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港澳台侨联合招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澳门保送生、台湾学测生等。
第十三条学校除英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日语阿拉伯语俄语葡萄牙语朝鲜语希腊语波斯语越南语语言类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外,其他所有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学校不单独为高中阶段学习非英语语种学生开设英语课程,要求该类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学校规定的英语学分,并达到学校在其他方面的英语学习和技能要求。
第十四条投档录取时,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政策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我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依次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确定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至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浙江、内蒙古等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除外)。如考生投档成绩达到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录取条件,但未达到所填报专业的录取分数,凡服从调剂者将被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在非平行投档批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征集志愿录取,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剩余计划将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往届生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相关规定:
1.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即投档考生按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如有退档则顺延录取。
2.高考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学校2022年相应专业对选考科目范围的要求。
第十九条外语类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学校当年的招生简章执行。国家专项计划、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联合招生、台湾学测生、澳门保送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语类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转专业政策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录取时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2022年学费为外国语言类专业本科生6000元/生·学年,精算学人工智能、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统计学专业本科生5500元/生·学年,其它专业本科生5000元/生·学年。学校根据住宿条件收取不同标准住宿费,男生宿舍住宿费750元/生·学年,女生宿舍住宿费9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综合奖学金以及各类单项奖学金,获奖比例最高可达45%,奖学金额度最高可达20000元/生·年;同时学校还针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了减免学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措施,其中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最高为8000元/生·年。除此之外,学校还联系社会各界人士在校内设立各种奖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学院和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报考指南》。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通过学校招生就业处网站、本科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22年本科生招生工作。如有关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及时公布。
工作信息:
学校网址:

招生就业处网址:

信息公开网址:

微信公众平台:GoToUIBE
电子信箱:
zhaosheng@uibe.edu.cn
申诉邮箱:jc@uibe.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10)64492178
纪检监察电话:(010)64492163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2022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公办本科大学,学校创建于1952年,是新中国自己创办的第一批航空高等院校之一,是国家“双一流”和“211工程”建设高校,下面就由带大家了解一下“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英文译名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英文缩写为NUAA。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现有力学、控制科学与工程、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3个双一流学科。

办学地点:明故宫校区(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29号)、将军路校区(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9号)、天目湖校区(常州市溧阳市滨河东路29号)。

第三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及高校专项、国家专项、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飞行员、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组,负责研究制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开展本科招生工作,商讨决议本科招生相关事项。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学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计划。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考生也可在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要求编制预留计划,预留计划数为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遵守教育部规定的相关加分政策,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加分,并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确认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三条  报考英语、日语、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但考生进校后,除日语专业外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四条  飞行技术专业根据委托单位的培养需求只招收男生;根据专业培养特点和行业实际情况,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制与签派)专业建议男生报考,女生慎重报考;其他专业无性别限制。

第十五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报考下列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以下补充要求:

飞行技术专业的体检要求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17)执行;结合民航专业特点,飞行器适航技术专业、交通运输专业各方向要求肝功能正常、色觉正常,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制与签派)专业还要求考生单眼裸视E字表4.0以上,无语言、发音、听力障碍。

第十六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除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成绩安排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或首选科目为历史)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理工类(或首选科目为物理)、3+3模式综合改革类(除飞行技术专业)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我校对内蒙古自治区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即首先对已投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进行排序,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理工类(除飞行技术专业)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排序后等额确定招生计划数1:1范围的考生名单,按“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有退档,则对排序在招生计划以外的考生按“分数清”录取规则递补录取。 特招生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被调剂专业录取要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必须与我校报考专业要求相一致。学校录取时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

(1)在艺术文理分科的省份只招收艺术文科考生。

(2)凡报考我校音乐表演环境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的考生均需参加当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考试和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校不组织校考。

(3)报考音乐表演专业考生按照要求参加当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类专业统考并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其所在省份音乐本科文化录取控制线的情况下,进档后,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根据各省份招生计划择优录取;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高考文化分高者,高考文化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考生语文、外语、数学成绩进行录取。

报考环境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考生按照要求参加当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认可的美术类专业统考并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其所在省份美术本科文化录取控制线的情况下,进档后,按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加的总分排序,根据各省份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考生语文、外语、数学成绩进行录取。

(4)有关艺术类专业招生详细要求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2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公告》。

第十九条  飞行技术专业:

(1)考生年龄要求在16周岁至20周岁(2002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以身份证为准)。

(2)飞行技术专业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广东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重庆市、陕西省、上海市、江苏省共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参加202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科类要求为理科(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需符合学校要求,具体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3)2022年我校招飞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当地当年高考文化课总分的60%执行,英语单科原始成绩须达到95分(含)以上。对于通过我校组织的初检面试、体检鉴定、心理测试、背景调查均合格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绩和英语单科原始成绩达到最低分数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依次比较英语、数学、语文、综合(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为三门选考科目总分)分数。具体投档规则以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如遇国家招生政策调整,将另行通知。

(4)有关飞行技术专业招生详细要求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2年飞行技术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保送生、高校专项、国家专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等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和江苏省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学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其中,工科类5800元/生.年,理科类5500元/生.年,文科类5200元/生.年,艺术类6800元/生.年,省优势学科专业上浮10%。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根据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26400元/生.年,国外学费按照国外高校收费标准执行。少数民族预科班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学校现有专业最低学费标准收取,为5200元/生.年。住宿费用区分不同住宿条件为800元—1500元/生.年。

第二十四条  飞行技术专业新生入学后在天目湖校区就读。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生物医学工程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电子信息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微波毫米波系统与器件技术)、信息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飞行器适航技术专业、交通运输专业各方向、土木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人工智能专业的新生大学一、二年级在天目湖校区就读,三、四年级在将军路校区就读。自动化(航空电子与控制)(中外合作办学)、交通运输(机场运行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新生第一阶段学习地点在天目湖校区,第二阶段学习地点根据培养计划具体安排。

第二十五条  我校建立了“全方位、开放式”的奖助学金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在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建立“贷、奖、助、勤、补、免、减、偿、导”的全方位学生资助体系,按照经济资助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服务系统、就业服务系统、学习服务系统、成才服务系统,全面服务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二十六条 我校本科招生咨询电话:4001810287,招生网址:,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025-84891546。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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