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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军校需要什么条件,视力必须要合格?

2024-01-13 11:33:19 | 特招生

今天特招生小编整理了考军校需要什么条件,视力必须要合格?相关信息,希望在这方面能够更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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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军校需要什么条件,视力必须要合格?

考军校需要什么条件,视力必须要合格?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 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其中报考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考生,还应当符合招收机要人员政治条件;

(二)青年学生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周岁;

(三)青年学生考生应当是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四)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第七章 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第二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必须经过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从报考军队院校的上线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生计划数3至4倍的数量,确定参加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的考生对象;生源不足时,应当进行生源调剂,或者组织上线考生补充填报志愿。

第二十七条 对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毕业中学,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和规定组织实施。政治考核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军区招生办公室。

政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对青年学生的面试,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面试工作人员由全军招生办公室从军队院校统一选派。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将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的,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

面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 对青年学生和士兵考生的体格检查,分别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指定军队中心以上医院或者相当的地方医疗机构,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

体格检查结果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体格检查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仅为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到指挥专业。

第三十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汇总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果,准确录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在招生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对属于考生个人隐私以及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章 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一条 士兵考生应当参加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

军事科目考核的内容和计分方法、文化科目考试的科目和分值,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会同总政治部干部部确定。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的命题工作,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第三十二条 军事科目考核,包括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和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报考指挥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和军事专业科目;报考其他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

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军事专业科目考核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组织实施。

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三条 文化科目考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考前的试卷应当按照绝密级要求保管、密封和转递;考场应当相对集中设置,有条件的应当实行全程同步摄像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留3年。

第三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文化科目考试时间与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时间同步。如遇部队参战、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任务或者驻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士兵考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的,经全军招生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组织受影响的考生另行安排时间考试。如遇重大特殊情况需要重新组织全军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的,必须报中央军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 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试卷的评阅工作,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文化科目考试试卷评阅办法由全军招生办公室规定。

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30天内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全军考生公布文化科目考试成绩。

考军校需要什么条件,视力必须要合格?

军校体检标准2020

军校体检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高162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合格。

其中:

1、装甲专业:身高162~178cm;

2、水面舰艇、潜艇专业:男性身高162~182cm,女性身高160~182cm;

3、潜水专业:身高168~185cm;

4、空降专业:身高168cm以上;

5、特种作战专业:男性身高170cm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165cm以上),女性身高165cm以上。

第四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1、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其中,音乐学专业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5%。

2、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其中,舞蹈学专业体重不低于标准体重的20%。

第五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 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脊柱侧弯,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和严重四肢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1、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专业除外);

2、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3、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4、轻度胸廓畸形(指挥、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九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专业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症,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纹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1、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2、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3、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1、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空降专业除外);

2、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专业除外);

3、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4、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5、包茎、包皮过长(空降专业除外);

6、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7、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装甲、潜艇及潜水专业不合格。

第十九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1、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2、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花斑癣;

3、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二十条 淋病,梅毒(含梅毒抗体阳性),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1、收缩压≥90mmHg,<140mmHg;

2、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1、心率60~100次/分;

2、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二十三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1、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2、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1、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2、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除外);

3、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4、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5、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 、另侧不低于3m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潜水、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 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9,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9,眼底检查正常,除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外合格。

其中:

1、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

2、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第四十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除指挥、装甲、测绘、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1、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2、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颌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潜水专业合格:

1、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2、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3、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4、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5、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七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口颌面部明显畸形,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八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五十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妊娠,不合格。

第八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五十三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1、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2、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3、白细胞计数,3.5~9.5×109/L;

4、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5、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6、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中性粒细胞百分数、淋巴细胞百分数、血小板计数稍高或者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四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1、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是须从严掌握。

2、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umol/L,女性45~84u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umol/L,女性53~97u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umol/L,女性70~106umol/L;

3、血清尿素:2.9~8.2mmol/L;

4、空腹血糖:3.9~6.1mmol/L。

第五十五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六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1、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2、尿酮体:阴性;

3、尿糖:阴性;

4、胆红素:阴性;

5、尿胆元:0.1~1.0Eμ/d1(弱阳性)。

第五十七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1、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2、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者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3、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八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九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是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六十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1、外观:黄软;

2、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六十一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1、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2、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水面舰艇、潜艇专业除外)。

3、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六十二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1、正常心电图;

2、大致正常心电图:

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者浅倒,aVR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或者超过上述偏移度数且心脏彩超未见异常的;

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者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 R波,aVF低平,Ⅲ倒置;

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 R波);

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是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偶发早搏;

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U波明显,但是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前款第二项第4、5、6条目的心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六十三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1、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2、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3、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4、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5、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6、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或者肝内串珠样钙化灶性质稳定、不影响肝功能的;

7、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8、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9、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10、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者厚径超过4.5cm,但是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四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1、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2、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3、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六十五条 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

但是心脏瓣膜结构正常,有少量生理性反流,长度不超过5 cm,容积不超过5ml的,合格。

第九章 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项目

第六十六条 采用军队院校招收学员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及结构访谈对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进行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特招生

1、军校报考动机测验计算机测验任一题做否定回答,且结构访谈三项中任一项评分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2、健康人格计算机测验六个特质量表和效度量表中任一项大于等于70分,且七项健康人格结构访谈中任一项评分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3、职业人格计算机测验“情绪稳定性”“尽责性”“自律性”三项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小于等于25分,或“怀疑性”“忧虑性”“紧张性”三项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75分,且六项职业人格特征结构访谈中任一项评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4日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军校生报名流程:

1、报名:年龄有要求,一般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均截止于当年8月31日)。普通高中毕业生(不分应届、往届)均可报考。

2、政审:主要了解考生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县(区)武装部同县(区)招办和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中学实施。

3、填报志愿:与其他类考生一样,只要高考成绩达到院校对应录取批次最低分数线以上且政审合格的考生,按时填报志愿。

4、面试体检: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政治考核表和证件照,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面试、体检。

5、体能测试:参照军人体能标准和高中生体质健康测试评分标准,对考生耐力、速度、协调性等身体素质进行测试。体能测试与军检同步进行,时间一般为6月底7月初。

6、录取:提前批次录取。填报志愿时,军校必须填在提前批次录取志愿栏内。

7、报道:在规定时间自行前往军校报到,获得准军校学员资格。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考军校需要什么条件,视力必须要合格?

考军校的身体素质要求

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除参加地方院校的体检外,还应按军事院校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不进行军事院校体检的,军事院校不予录取。�

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是:�

1�外科�

(1)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①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千克。�

②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③招收学员为应届初中毕业生时,男性:身长160厘米,体重47千克;女性:身长154厘米,体重43千克。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

(2)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3)颈强直、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4)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5)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6)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7)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8)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9)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他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以上,疝修补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10)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

交通性鞘膜积液,隐睾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11)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

②轻度腋臭(限陆勤学员)。�

③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限着夏装非裸露部位)。�

(12)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2�内科�

(13)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14)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他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或在50至60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15)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野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②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③一侧肋隔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16)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②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③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④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①③两项,陆勤学员合格。�

⑤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17)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①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②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③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18)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19)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疟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20)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

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他心理障碍,合格。�

(21)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22)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3�耳鼻喉科�

(23)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24)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25)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坦克学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26)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27)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陆勤、坦克学员合格。�

鼻中隔重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

嗅觉:迟钝,防化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学员合格。�

(28)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4�眼科�

(29)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舰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30)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31)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陆勤学员合格。�

(32)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隐斜视超过15°,不合格。�

(33)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34)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5�口腔科�

(35)三度龋齿,齿缺并列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36)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颌超过0.5厘米,开颌超过0.3厘米,覆颌大于三分之二,反颌,牙列不齐,尖圆形蚜弓,重度牙龈炎,轻度牙周病,潜艇学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

①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②前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③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④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轻度反颌,无其他体征者。�

⑤上下颌牙不咬合到对侧牙龈,不伴随其他体征的深覆颌。�

6�妇产科�

(37)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颈炎、子宫脱垂,不合格。

(38)各期妊娠,不合格。�

7�附则�

(1)本标准文中所使用的“以上”“以内”词语,均含该数字本身;所使用的“超出”“超过”“低于”“小于”“大于”词语,均不含该数字本身。�

(2)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3)检验要求:�

尿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艾滋病。�

(4)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同方法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酶标法为准。�

(二)公安部属普通高校招生身体条件�

报考公安普通高校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

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4.9(0.8)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

两耳无重听;�

无口吃;�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或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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